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

今题网   发布时间: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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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22〕183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和财政部持续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本着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150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协会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组成。

检查组组长:王罡

检查组成员:冯源、陈磊、唐铁夫、许淑平、仇婕、解宏明、张立新、王珺、李昂、赵瑞妍、张庆、王伟、胡玲、刘青、初昊、王林林、高晶

三、检查依据

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事项、业务报备、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抽查。同时关注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是北京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根据要求将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2022年8月30日至9月2日须将报送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6层。对存在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理。

(一)提交检查资料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附件3)。

2.列入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资产评估机构202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附件5)。

(二)疫情防控要求。

严格落实我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准备各项监督检查疫情防控预案,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随时调整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