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沿海地区某群体住宅工程,包含整体地下室

佚名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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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沿海地区某群体住宅工程,包含整体地下室(图1)

简答题 背景:沿海地区某群体住宅工程,包含整体地下室、8栋住宅楼、1栋物业配套楼以及小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等,业态丰富、体量较大,工期暂定3.5年。招标文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特别是通用措施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最终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针对招标文件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申请答疑,建设单位修订招标文件后履行完招标流程,最终确定施工单位A中标,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A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允许总承包单位自行合法分包,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C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自行施工的8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上述单位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相关规定要求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遭遇罕见强台风,导致项目发生如下情况:①整体中断施工24天;②施工人员大量窝工,发生窝工费用88.4万元;③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30.7万元;④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22.5万元,该变更不影响总工期。A单位针对上述情况均按合规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上述事项全部由罕见强台风导致,非建设单位过错,应属于总价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均不予同意。
问题:
1.指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妥之处,并写出相应正确做法。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一般措施项目有哪些(至少列出6项)?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上述分包行为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说明相应理由。
4.针对A单位提出的四项索赔,分别判断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1.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妥之处和相应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通用措施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
正确做法:通用措施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妥之二:最终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正确做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一般措施项目通常有: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期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背景资料描述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理由分别如下:
违法行为一: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
理由:主体结构施工不能进行分包。
违法行为二:C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理由: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进行组织管理的属转包行为(或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能以包代管)。
违法行为三;自行施工部分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属转包行为(或劳务可分包、主材不可分包)。
4.(1)24天工期索赔:成立;
(2)88.4万元费用索赔:不成立;
(3)30.7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4)22.5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答案解析:1.这是一道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方面的试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知识点,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合同类型选择。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同时,规范中还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另外,关于应采取的合同类型,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这是一道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方面的试题,考核措施项目清单中一般措施项目的知识点。
关于“一般措施项目”的知识点,出自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附录Q中“表Q.1—般措施项目”,业界约定俗成的一般措施项目有: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期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这是一道关于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方面的试题,主要考核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判定的知识点。
题干明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进行判断,针对背景资料中的描述,逐一与该办法的条文进行比对,
(1)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
根据第九条第四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属违法分包行为。
(2)园林绿化分包C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
根据第七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属转包行为。
(3)A单位自行施工部分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根据第七条第四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属转包行为。
4.这是一道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题,考核不可抗力导致的相关索赔是否成立的判断。
在本案例中,当地遭遇罕见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针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合同双方的承担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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