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复习讲义: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佚名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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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复习讲义: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图1)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第一节劳动争议

  概念:又称劳动纠纷,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但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范围:1.属于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2.不属于的范围: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争议。

  基本特征:1当事人是特定的;2.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处理机制:一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活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老公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植物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基本原则:1.合法2.公正3.及时4.着重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2.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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