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讲义:第三十三章

佚名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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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讲义:第三十三章(图1)

  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

  2.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规则,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3.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地役权的设立。

  4.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的登记;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适用。

  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关系: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

  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

  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知识点二、物权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2)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2)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由当事人自由确定(约定主义)。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1)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形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2)债权一般直接指向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注意: “买卖不破租赁”例外。如甲把房子租给乙,然后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不能以其所有权不让乙在租赁有效期内继续租住。

  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知识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化;

  2.物权内容法定化;

  3.物权效力法定化;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三)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包括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注意】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需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方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共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范围:(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首次登记: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

  (2)变更登记:不动产物权具体内容发生变化。

  (3)转移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两者区别(多选)

  (4)注销登记:不动产物权消灭。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登记原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处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预告登记: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注意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财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多选、单选)

  示例:2023年2月李某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交付首付款,于2016年10月入住。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于2016年12月办理预告登记。

  (7)查封登记: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知识点四、物权的种类

  (一)按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

  2.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和从物权

  1.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1)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属于从物权。

  (2)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四)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1.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2.意定物权: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

  (五)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1.有期限物权: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

  知识点五、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所有权(独占、存续)3权能(全面、单一、弹力)

  (1)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

  (2)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3)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5)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包括生产和孳息(天然和法定)。如母鸡生的鸡蛋(天然孳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法定孳息)

  (2)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包括国有化和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示例1:乙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丙以市价买之,丙获得手表的所有权。

  示例2:甲将自己的价值2000元的电视机借给乙使用,丙在乙家看到此电视机提出购买,最后二人以500元价格成交。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示例1:丁偷了甲的金项链送给女朋友,女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甲可以要求该女友返还。

  2.继受取得:

  (1)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主要方式: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二)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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